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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张五常《佃农理论》之评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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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佃农理论》之评析

——跟张五常学写博士论文


    张五常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据说是实证经济学的旷世杰作。那么,我们实在有必要来好好解读一番,以便从中学习一下写博士论文的真功夫。
    学习经典的最好方法应该是逐章逐句,细细研读。但为了突出重点,我们主要考察张五常《佃农理论》的如下内容:1.第三章:传统佃农理论的错误根源;2.第四章:交易费用、风险规避和合约选择;3.第六章:增加耕作集约度的假说;4.第七章和第八章:增加耕作集约度的证据,其中的作物选择模式与边际作物,是张五常最得意的实证部分。
    对于其它章节,我们也会有所涉及,但不单独进行考察,因为这些并不是张五常的重点。事实上,张五常《佃农理论》的真正重点是第四章和第八章:第四章是理论核心,第八章是实证。虽然第二章的标题也是“佃农理论”,但这里的数学解或几何解并不是理论的核心,关于这第二章,我认为只要明白这一点就够了: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在本质上就是工资制,不同的租约形式只不过是支付工资的方式不同罢了。

1. 传统佃农理论的错误根源

    关于马歇尔等新古典经济学家的传统佃农理论,也即税收-对等方法,张五常已经证明其错误了。该方法“造成混乱的主要根源之一,是佃农的边际收益曲线。虽然它看上去很重要,但在没有约束的私人产权的条件下,对于决策来说,它只不过是虚幻的”。“这种分析引出的假说忽视了几个问题......这些学者没有详细说明他们赖以建立其假说的土地所有制的性质”。
    这里张五常说的其实有点含糊其辞,明白点说就是:税收-对等方法构造了一条佃农的边际收益曲线,其效果看上去,就好像佃农拥有这样一块土地——其边际产出曲线与构造的那条曲线相同。如果佃农真的有这样一块土地的话,则均衡点对应的劳动一定是t1。但是很可惜,这只不过是虚构的,佃农关于这块土地的产权是没有任何保障的。那么,佃农依据这种子虚乌有的产权,而做的“最大化”决策,就“只不过是虚幻的”了。
    再直白点就是,没有产权保障的“最大化”决策根本是扯淡。这也就难怪张五常所谓的“最大化”,为什么总是从地主的角度来看了。但有个小小的问题是,地主为什么不留一小块地自己种,而浪费自己的劳力呢?那样不是可以更加的“最大化”?佃农又为什么不可以像地主那样浪费自己的劳力呢?答案似乎是这样:地主浪费自己的劳力的机会成本只不过是点粮食,而佃农浪费自己的劳力的机会成本是一命呜呼!那么,作为农夫,能够自己做主进行“最大化”决策的首要条件,是要“耕者有其田”!
    从这里再引申一下,我们会发现“均田地”其实是某种意义上的 “按劳分配”方式。大陆的“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均田地”(一般而言,一个大队或一个村是按人头平分土地的,但不同的村会有不同),是“按劳分配”,虽然公社时期的工分制在名义上也是“按劳分配”,但劳动质量不容易保证,还是前者更有效率些:单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上来讲,我认为实在没必要搞公社工分制。当然,有人可能说土地承包责任制已经不适合现在的生产力水平了,而事实是在一个工业社会里,农业都是不适合生产力水平的,所以需要补贴。那些鼓吹土地自由流转的,其实都是鼓吹的由农业向其它行业的单向流转,而这一流转的前提应该是工业的发展,只要工业发展起来,流转是水到渠成的问题,并不需要劳诸位鼓吹的。而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在这一流转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传统佃农理论认为,在均衡点(对应佃农劳动t1),佃农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在0到t1的范围内,那条构造的边际收益曲线下的面积,就是佃农的劳动总收入:你会发现佃农在向地主出售劳动时实现了“完全”的价格歧视——每一单位劳动的价格都不同,或者说佃农榨取了地主的消费者剩余(地主是劳动力的消费者)。而大家知道,只有你是垄断者时,才可能实行价格歧视,榨取所谓的消费者剩余。并且在一般经济学教材中,当举比较接近完全竞争的例子时,多半会抬出农业,现在佃农却成了垄断者?也就是说,马歇尔他们在讨论农业这一很接近完全竞争行业的一般均衡时,却发神经地给了分成的佃农可以实行完全价格歧视的垄断者地位。
    我们还可以从张五常喜欢的一个角度——租值消散,来看这一问题:在马歇尔们的分析里,分成佃农获得了一种剩余回报——租值;而当固定租佃时,此租值是没有的,是该消散的。张五常认为,存在该消散而没消散的租值的理论一定错。他说对了,因为这个该消散而没消散的租值,纯是因为虚幻的垄断权造成的。所以,租值只能来自于实实在在的垄断权。
    具体土地而言,垄断权就是土地的所有权。这从另一侧面佐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十五章“绝对地租”里的论断:“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了地租”!也佐证了罗宾逊夫人在《现代经济学导论》的分析:不是每一生产要素得到的——等于其边际产品的收入——就是它对总产量所贡献的,“恰恰相反,……决定每一要素边际生产率的,并不是它的生产率,而是相对其他要素来说的它的稀少性”。(假设只有土地H和劳动L两种投入要素,单位土地上的劳动产出函数为q=q(L/H),那么总产出为Q=H* q(L/H)。通过求偏导数,就可以得出各要素的所谓边际生产率,你会发现,它只与要素的比值——相对稀缺性有关,而说白了,其实就是垄断程度。)
所以,税收-对等方法纯是一个技术错误,这一方法暗含着:从土地的角度而言,马歇尔他们凭空赐给了分成佃农一份田产;从劳力的角度而言,则发神经地给了分成佃农垄断劳力的地位。而这一切都是子虚乌有的,虚幻的。
    那么,要怎样来证伪税收-对等方法呢?张五常认为,税收-对等方法的均衡点意味着:“租佃农场的产出,要低于自己耕作的农场”。而“巴克的数据显示的每英亩谷物产量指数如下:自耕农场为1OO和101;半自耕农场为99和101;租佃农场为1O3和104。”这就推翻了税收—对等方法。
但这其实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那一含义是有条件的,即土地必须同质,否则没有可比性。事实上,根据张五常的理论和巴克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只能是:租佃农场的土地相对要好些。这很可能是因为,总体上讲,地主的土地要比自耕农的好些。如果这里的租佃农场按定额租约和分成租约进行区分的话,则可以用来验证我们下面的一个推测——肥沃土地采用分成合约的比例较高。可惜的是巴克没有进行这种区分,但这至少表明:总体上说,分成租约作为租佃制的一种形式,是在较好的土地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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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佃农理论 张五常 新古典经济学 生产力水平 消费者剩余 旷世杰作 张五常 经济学 经典的 真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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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ingyu007 发表于29楼  查看完整内容

科学哲学领域也是这样,以前觉得实证等于“真实”,但20世纪 发展,认为,科学只能证伪,不能证实,因为而且,实证,所谓的客观,实际上主观的因素更大,因为在实证的时候,考虑相关因素,抛弃无关因素,这个相关因素和无关因素本来就是主观的。哲学上,实证主义的地位逐渐被历史主义,后现代所取代,现在应该处于百家争鸣(所谓多元主义)的时代了。 楼主和层主很有批判精神,张五常的理论,很早了解一些,个人认为,都是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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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的选择



    这里,张五常是把交易费用和风险规避分开处理的,这就意味着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即交易费用不应涉及风险规避的问题,风险规避也不应涉及交易费用的问题,否则就会纠缠不清。

张五常说:“要是今天重写该文,我会心安理得地把风险除去。这是因为在76至82年间我作了多种石油工业的合约研究,成功地把风险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当然,张五常并没有重写,只是说说而已,如果他真重写的话,他就会发现:如果把风险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交易费用就成了这里唯一要考虑的因素,那么,分成租约和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就一定要相等。假设分成租约的交易费用依然大于定额租约,则张五常在这一章说的很明白:“如果交易成本是所考虑的惟一的因素,那么,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就意味着,人们决不会选择分成合约。”同样的道理,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也不可能大于分成租约。

    我想要说的是,即使把交易费用和风险规避分开处理,分成租约和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也一定是相等的。很显然,在一个租约期内,总产出变化的风险和租约形式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在一个租约期内,风险总量是一定的,租约形式只是双方具体怎么来分担这一风险总量的问题。

    张五常说:“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或对所有形式的合约来说交易成本都一样。让我们采用规避风险的行为假设,‘规避风险’在这里定义为,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宁愿选择较小的风险变化而不是较大的风险变化。在农业中,外生于生产函数的变量,例如气候条件、病虫害等,都是一些难以预测的风险因素,而且会严重影响产值的变化。在定额租约之下,佃农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在工资合约之下,地主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因此,可以把分成合约看作是一种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手段。也就是说,产出的变化可以在合约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规避风险的假设下,地主和佃农都愿意接受分成合约。不过,任何租佃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那么,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定额租约和工资合约呢?”

    因为“在规避风险的假设下,地主和佃农都愿意接受分成合约”,我们就不妨把分成合约作为一种最自然合理的形式。而“在定额租约之下,佃农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那么地主就要适当降低地租,佃农才可能接受这一合约形式,这降低的地租是对佃农承担额外风险——即按照分成租约,理应由地主分担的那部分——的补偿。其结果是,定额租约和分成租约在最终效果上是等效的。当然,照张五常的说法,则是“由于把额外的风险负担强加在了地主身上,分成地租要略高于定额地租”。这其实是一个意思,但是,我自认为,“额外”一词的使用,我要比张五常恰当的多了。

    接下来,我们再考虑交易费用。张五常认为分成合约总交易成本要高。——先说是,“分成合约的总交易成本(谈判成本与实施成本之和),似乎要高于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再说是,“如果我们把经验证明暂时搁置一边而接受上面的推论,如果交易成本是所考虑的惟一的因素,那么,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就意味着,人们决不会选择分成合约。”三说是,“既然断定分成租合约的交易成本要高于定额合约,也就为第三方给产量保险提供了余地。”由“似乎”到“把经验证明暂时搁置一边”,再到“既然断定”,这种通过遣词造句来进行实证的功夫确实不是一般的厉害啊。——这就相当于,假设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为零,则分成租约的交易费用会大于零,也即分成租约额外多出一部分交易费用。很显然,没有人愿意承担这额外的费用,分成租约不可能被选择。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张五常说,“任何租佃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如果分成合约总交易成本确实要高,这就意味着,同一块土地在同一租约期内,其产出变化的风险总量是和租约形式相关的,也即分成合约的风险总量要小。无论从逻辑还是常识上来讲,这都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由于张五常把交易费用和风险规避分开处理,从而忽略了风险度量的问题:对于分成租约来说,双方是都不太需要度量风险总量的,但对于定额租约就需要更精确的度量风险总量,否则,定额租约的地租要比分成租约低多少才是适当的呢?也就是说,分成租约的监督成本虽然大些,但其对风险度量的成本则要小些,总交易成本是相当的。我不知道,张五常所谓的“成功地把风险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是不是就是指这么回事。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必考虑风险规避了,而分成租约和定额租约之间地租的差别可以解释为双方分担交易费用的差别。也就是说,张五常所谓的分成租约交易费用高,只能从地主分担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理解,而不应该是指总交易费用。下面,我们来考察张五常用来证实他的分析的两个证据。

    1.“既然断定分成租合约的交易成本要高于定额合约,也就为第三方给产量保险提供了余地,即:如果第三方(保险公司)给预期的平均产量保险,合约当事人就会选择定额合约,并愿意向承保人支付一笔款项,只要这笔款项不高于所节约的交易成本加上一笔奖励金,这笔奖励金是因为与分成合约下变化不定的收入相比现在几乎稳定的收入而必须支付的。但是,如果ZF不积极介入的话,我们很少发现有这样的保险。原因或许是,经营这种保险业务的费用高得令保险公司负担不起:保险公司不仅要核实作物的实际产量,而且还要核实非土地投入的数量。然而,康斯坦丁·马克斯韦尔(Constantia Maxwell)在考察法国的分成租佃制时发现:

    法国庄园主的一般作法是,他保留城堡及附近的土地由自己耕种,而把其余的土地整批地出租给中间商或承包者,由他们向地主支付固定款项,中间商又向分成佃农征收地租,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获得利润,其中有些中间商像地主一样不住在农庄,通过次一级的中间商来管理地产。

在此,我们看到,农民作为第三者而介于地主与佃农之间,向地主提供较为稳定的收入。据我所知,中国没有与此相类似的安排,但却盛行另一种作法(参见下一节)。在日本,分成租佃很少见,但却实行一种强制性的收成保险制度。”

    说实话,在我看来,这恰恰是证伪张五常的分析的证据。确实不错,中间商或“农民作为第三者而介于地主与佃农之间,向地主提供较为稳定的收入”,这相当于他们和地主之间有一个定额租约;但是,“中间商又向分成佃农征收地租,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获得利润”,他们和佃农之间仍然是分成租约。按照张五常的分析逻辑,这就意味着分成租约加定额租约这样一个更复杂的租约的交易费用,要小于单独的分成租约或定额租约的交易费用;不然的话,中间商获得的利润哪里来呢?

    那么,怎么解释这一现象呢?一种可能是,这地主更偏好吃喝玩乐,而对怎么收租不感兴趣,所以就雇一些人专门收租,而上面说的就是一种支付工资的方式;还可能那中间商和这地主可能有某种关系,比如管家、家丁或其家属等等,这样地主就可以少直接支付一些工资。但绝对不可能的是,这样反而会更节约交易费用。

    2.“据报道,在中国,分成租佃在小麦产区比在稻谷产区更为普遍。我们从台湾的小麦与稻谷的每公顷产量资料中发现,小麦产量的比例方差要大大高于稻谷(见表1)。尽管产出价值可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指标,但由于缺乏价格资料,我们只计算了实际产出的方差。”张五常还说,“小麦采用分成合约的比例较高,似乎是一种普遍现象。”

    这里张五常有点投机取巧,虽然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他说的“中国”其实是指的大陆。更关键的是,张五常在第八章表明,台湾“水田比例较高的县,采用分成制的比例也较高”,而水田是不会种小麦的。也就是说,在台湾,很可能是水稻采用分成合约的比例较高: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其实是证伪了张五常的理论。

    张五常还说,在台湾“水田与较高的市场地租比例相联系”,根据张五常的理论,这也就是说,水田一般较肥沃。那么,我的推测是,肥沃土地采用分成合约的比例较高。张五常是没有对这一点进行解释的,事实上,他的理论也无法解释这一点,我甚至怀疑他是在回避这一点。

    那么,要怎么来解释这一点呢?我们可以求助于熊皮特的创新理论:创新或新技术的使用能带来生产率的提高,从地主的角度来讲,分成租约可以比定额租约更及时分享创新的成果。同时创新也是有成本和风险的,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创新的风险在肥沃土地上相对要小些。当然,从佃农的角度来讲,定额租约下他可以享受创新的全部成果,但是他也要承担全部的创新风险,而且地主一旦察觉到创新,他就会适时提高地租。

    对于农业,技术创新大致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张五常说的轮作方式,二是新肥料、新品种的使用。对于后者,应该算是外生变量,即使对于差土地,也是会产生效果的,但是对于轮作方式则根本上是不同的。

    “根据巴克进行的另一次调查,我们发现,……在列举的7类耕地中,所租种的平均面积最小的耕地,是同季双重轮作的稻田(2.37英亩),这种稻田一般是最肥沃的。”这就表明好土地更适合轮作,如果对轮作方式做调整试验,产量增加了,那就是轮作方式的创新:这种试验如果在不适合轮作的土地上进行,风险就很大了。当然,新肥料、新品种的使用可能会促进这种试验。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风险和张五常所谓的自然风险是有区别的,因为这里涉及到耕作方式的问题,有人为的因素。

    张五常还引用布雷的言论,说:“致力于农业技术进步的欠发达国家应该认识到,农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主要出现在美国的这样一些地区,在这些地区,占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方式,是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分成租佃安排。”照我理解,布雷是在提醒致力于农业技术进步的欠发达国家:分成租佃可以促成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在轮作方式这一意义上来讲,也和我们的推测是一致的。但是,新肥料、新品种的使用仍然是重要的,否则提高总是有个限度。

    所以,假如我来写张五常的这一章的话,标题会是“交易费用、风险规避、创新与合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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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加耕作集约度的假说



    在第六章,张五常认为:“减租后,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高耕作的集约度。一种方式是,保持佃农的投入不变,而竞争促使地主收回部分土地从而减少佃农所承租的土地;另一种方式是,保持佃农承租的土地面积不变,而竞争诱使佃农在所给定的土地上增加投入,这也是有利于地主的。当然,地主也可以两种方式并用。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结果都是佃农在他所承租的耕地上增加了对土地的投入。”又由于边际产量下降定律的约束,则土地增加的产出将小于佃农增加的投入,张五常进一步推论,认为耕作集约度的提高造成了浪费。

    张五常还说:“有必要指出的是,台湾从1949到1951年的减租期间,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地主减少每个佃农承租的土地规模,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地主接受佃农迫于竞争压力而提供的更多的投入。但是根据几个学者的看法,台湾的减租是对固定总额的限制,而不是对地租比例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地主诱使佃农增加投入的动机将被消除。”这个说明意味着,张五常承认,对于定额租约,减租是不会造成耕作集约度的提高的;而且很显然,自耕农也不会提高耕作集约度的。这里其实有个重要的实证含义,但被张五常忽略了,我们留到后面再说。

    那么,耕作集约度的增加,还有其它的解释么?其实,我们可以求助于创新理论:商品肥这一新科技产品的使用,导致了边际生产函数曲线向上移动,而张五常是假定工资率不变的,所以劳力和其他投入必然增加,直到新的平衡为止。当然,或许价格变化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而最关键的是,创新理论意味着:耕作集约度的增加并意味这资源的浪费,这和张五常理论的含义是截然相反的。

    据张五常估计,减租前平均地租比例56.8%,减租后统一为37.5%,而佃农人均土地下降到只有减租前的71%左右。巧的是(1-0.568)/(1-0.375)=0.7,假设亩产量不变,这意味佃农并没有增加收入。当然,如果土地是完全同质的话,亩产量不变还意味着佃农的投入也会缩减到原来的71%,也其实也是变相的收入增加。但是,按照张五常的理论,地主会优先收回最好的土地,也就是说,为了要保持收入不变,佃农还是要把那29%的投入拿出来改善土地肥力,使之变为和原来同质的土地,也即亩产量不变,从而工资率也是不变的。

    如果真是这样,减租并不能使佃农变得富裕些,生产方式的革新更可能来自佃农肚皮的压力,而不是地主的“诱使”。而且,这其实已经意味着边际生产函数的上移了。张五常可能反对说:如果这样的话,他们老早就这样干了,不用等到减地租。(这表明,张五常其实还是假设了交易费用为零。事实上,生产方式的转变是有个过程的,它涉及到成本和风险的问题。)

    那么,我们也不妨看看,如果边际生产函数不变,会意味着什么呢?由于所谓边际产量下降定律的约束,虽然依靠增大投入,仍然可能使亩产量不变,但佃农的投入就会比原来的还要多,工资率就必然要下降!这也就意味着没有所谓潜在的佃农竞争了:失业者如果满意于降低后的工资率,那他对之前的肯定更满意;至于其他行业的人,更没必要转来当佃农。我认为,张五常可能没有真正明白均衡的含义,在均衡的情况下,一个人的t是不能随意增加的,或者说,均衡就意味着“一个萝卜一个坑”,你是没其他多余地方可占的。——但是,如果边际生产函数上移,则变相的使坑变大了。

    据我所知,邹至庄教授曾提出过一个邹氏检验法,用于判断结构在预先给定的时点是否发生了变化。把减租前后的数据用于邹氏检验法,或许可以检验生产函数是否发生了变化?计量经济学的专家们不妨一试。

当然,如果很不幸,生产函数曲线确实没有变化,耕作集约度的增加确实导致了浪费。我们只能说,这恰恰证明了土地的重要性:没有它,你是无法自私——追求自己的最大化的。而有了土地,你不但可以自私,甚至还可以“诱使”别人,干“丢西瓜捡芝麻”这样浪费的傻事呢!

    张五常在把劳动力和土地通称为资产后,就开始浑水摸鱼,极力抹杀它们的不同。门格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大讲资产,并分等级,确实是很有见地!但其实,张五常自己也是明白这一点的,他的所谓最大化就都是从地主的角度来说的,我们不妨问:地主为什么能“诱使”佃农呢?——这再次表明,张五常太明白土地的重要性了,但是他又很不乐意点明这一点。

    这里的焦点并不在耕作集约度是否增加,而是耕作集约度的增加到底是因为“诱使”还是“创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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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加耕作集约度的证据



    事实上,张五常的实证部分,并不能解决我们上面的疑问,但我们还是不妨先考察一下。

    首先,我们看第七章的“肥料和其他投入质量上的变化”一节,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农家肥和商品肥的基数问题:张五常只是说商品肥增加120.5%,农家肥减少13.5%,但这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没有基数,总量如何变化还不好说。况且还有个价格问题,商品肥的增加有可能是因为其价格相对降低了。第二,张五常对商品肥“成本较高,但效果也较好”没有任何的说明和定义。所谓“成本较高”,我想张五常其实是指的价格较高,而成本还涉及到量的问题。假设土地和劳动量不变,施用农家肥和商品肥的总成本也相同,那么“效果也较好”就意味着:施用商品肥时,总产量要高些;而这样一来,边际生产函数曲线就必须向上移。显然张五常不是这意思,否则他就不会得出资源浪费的结论了。事实上,施用农家肥比施用商品肥的劳动量要大的多,在这个意义上,即使总产量不变,仍可以说“效果也较好”。张五常也不会是这意思,因为这其实意味着,耕作集约度的减少。接下来,看第七章的“劳动投入密度的调整”一节。主要数据是“表2”,其中(9)和(10)两项张五常自己并没用到,我也没搞明白是什么意思,就不说了。我主要是对(7)“自耕农人均土地”这一项,有点不同看法。我认为,这组平均数实际上可能毫无意义,因为地主收回的土地相对于一般自耕农会多很多,从而把平均值拉高了。

    张五常说,“地主可以自己耕种由此收回的土地,也可以雇他人耕种,或把土地出售给佃农以外的人。这连同佃农购买的土地,导致了自耕农的增加。”在减租后,“有20.9%的租佃耕作土地转变为自己耕种。在这部分发生了转变的土地中,只有大约2%到3%可归因解除租约和佃农购买土地。”事实上,雇佣他人耕种是不合规定的,但显然,这雇佣的他人是不能算自耕农的。

    我的看法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耕农”的人均土地其实是基本不变的。张五常在这一章的结论里说,“正如在表2第7、8栏所表明的那样,1951年减租后,单位土地上的农业人口(这公认是衡量劳动投入的大致尺度),在佃农耕地上比在自耕农耕地上要高47%。”根据我的理解,这里的47%改为30%比较合适。

    张五常还说,“根据巴克进行的另一次调查(该调查包括1929-1933年期间中国的168个地方的16786个样本农户),我们发现,……在列举的7类耕地中,所租种的平均面积最小的耕地,是同季双重轮作的稻田(2.37英亩),这种稻田一般是最肥沃的。”这表明,轮作或套种优先在最好的土地上进行。

    而根据张五常的理论,地主在收回部分土地时,一定会优先收回最好的土地。当然,这并不能排除佃农由于各种逼迫或压力而在较差的土地上进行轮作或套种,但是如果张五常不能证明这种可能,则他所谓的边际作物的实证含义就被消弱了。同时,地主优先收回最好的土地这一含义,也会消弱张五常“县的等级划分”法的实证含义。

    这就关系到了张五常最为得意的第八章,而我最不能理解的是,张五常在这一章中涉及了不少作物,但却没有提及任何一种作物的价格变化问题,只是在第七章的一个注脚里提到,“1949年发行新货币后,19050-1951年大米价格的上升小于15%”。而作物价格变化,对作物选择是有重要影响的。也就是说,张五常并没有排除,他所谓的作物选择模式的改变可能是价格引起的;尤其是1949年发行新货币,和减租是同一年,发行新货币的影响有多大?又怎样排除呢?

    张五常还引入一个“作物面积”的概念,说:“耕地面积在长期内是完全没有弹性的,但作物面积则不是这样。为了说明这一点,假设在一年内,一公顷耕地上只种植一茬稻子。那么,作物的面积就是一公顷。如果在同一时期(一年内)同一块土地上,农民种一茬稻子,一茬白薯和半茬蔬菜,那么作物的面积就应计算为两公顷半。简言之,作物面积表示在给定的耕地上单位时间作物的轮作率,用实际耕作公顷数来度量。若耕地不增加而作物面积增加,那就意味着通过提高作物的轮作率而增加了耕作的集约度。”

    很显然,张五常所谓的增加了耕作的集约度,是相对于耕地面积而言的;而且,他第七章“减租后投入调整的证据”,也是这种意义上的。乍看起来,张五常的“作物面积”好像定义的很清楚,其实不然。一个问题是,“作物面积”要不要考虑种植密度?同样是一公顷稻子,一个的种植密度是另一个的2倍,我们真的能说作物面积都是一公顷么?套种的作物面积又怎么计算?两种作物套种在一公顷土地上,是每一作物的作物面积都是一公顷么?如果不是,那又如何折算?即使轮作作物,也不像张五常上面说的那么简单,因为张五常也说了,“土壤的肥力会耗尽,季节可能不合适”,这都会导致生产函数的变化。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张五常的数据实际上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真正有实证意义的,应该是同一块土地上,每年的产出总价值与总投入的比值:若减租后,该比值变小,则张五常的推论可以得到证明。

    这里的“同一块土地”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土地,可能肥力不同,是没有可比性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我认为张五常所谓的“内部边际土地作物”是没有意义的:他根本就是用差土地来拉低好土地的产量,从而使平均产量下降。

    张五常说:“土地经济学家使用‘边际土地’(Land Imargin)这个术语通常指的是没有耕种的“可耕’土地。这里使用的内部边际土地是指在私人拥有的土地内的这样一些小块土地,这此小块土地由于质量很差,而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很少被利用。在台湾,这些边际土地包括山坡地和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土地,在这些土地上可以种植某些有价值的东西。减租后,为这些边际上地所选择的作物是香茅草,这是一种用于制香水的野草,现已被大面积引进种植。”

    很显然,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即使这些土地的地租为零,也基本是没有人耕种的,它们不会出现在租约里。那么照张五常“县的等级划分”法的逻辑,即使再怎么减租,对这些土地也是不会有影响的。但张五常证实,减租后,这些土地上种起了香茅草来。如果排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并且确实是佃农在种的话,那么,这些土地一定是进入租约了。会是怎么进入租约的呢?我能想到的,就是张五常的捆绑销售理论——跟好土地搭配出租。而佃农之所以接受这种捆绑,是因为他们不得不屈服于自己的肚皮。可惜的是,张五常并没有涉及减租前后的租约样本,我也就不知道这个推测是否对。

    关于边际作物,张五常说:“假设这家佃农在一块面积固定的土地上每年不断地插挤进新的作物进行轮作。最终便会有这样一种作物,这种作物不论种植密度多大,其单位作物面积产量都将大大低于其他地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较好的土地会用完,土壤的肥力会耗尽,季节可能不合适,种植过密等。插挤进来的最后那种作物就是边际作物(marginal crop)。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佃农土地在减租后都会走向这个极端。我要表达的主要意思是,在边际追加种植的一种作物,其单位作物面积的产量,将低于该作物在另一块耕地上作为边际内作物种植时的产量。因为佃农耕地上这种边际作物亩产量拉低了单位作物面积的平均总产量,所以也就证明了佃农投入的边际回报较低。”

    事实上,这是张五常第八章的逻辑基础,但需要条件:要是同一块土地,至少两块土地要同质,生产函数一样。很显然,这条件不满足,因为插挤边际作物时,“土壤的肥力会耗尽,季节可能不合适”。也就是说,同一作物,当它作为边际作物种植和作为边际内作物种植时,各种条件很不同,生产函数其实是不一样的,没有可比性。而且,当作为边际作物种植时,该作物只是土地产出的一部分,但当作为边际内作物种植时,该作物是土地产出的全部,这种比较也是没什么意义的。

    如果张五常还不明白,那就不妨想想他自己的《蜜蜂的寓言:一项经济调查》,其中曾提到蜂箱的连带产品。其实,套种或轮作的所有作物都是土地的连带产品,是不可以分开的一个整体。

本质上讲,所谓边际套种作物和季节性边际作物,其实是利用“作物面积”引入了差土地,从而把平均产量拉低。这种套种或轮作也可能是捆绑销售的结果——不这样耕作,就不租给你地;如果是这样,在租约上可能会有反应。但也可能是这样,减租后佃农的土地虽然少了,但投入总量仍按原租约执行,固定不变,这样多出来的投入会提高土地的肥力,就可能适合进行轮作或套种了。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地主可以收回部分土地,而佃农不可以收回部分投入呢?莫非ZF不禁止地主收回部分土地,反禁止佃农收回部分投入?否则,能想的大概还是捆绑销售——不投入这么多,就不租给你地。

使用道具

5. 到底是因为“诱使”还是“创新”?



    这个问题,其实还是可以解决的。

    我很奇怪的是,在张五常的实证数据中,居然没有1953年实施“耕者有其田”之后的数据。照我理解,“耕者有其田”就是大家都是自耕农了,而根据张五常的理论,成了自耕农的佃农,由于没有了地主的“诱使”,他们的耕作集约度必然要减少。如果排除了价格因素或发行新币的影响,则在“耕者有其田”后,作物选择模式以及作物产量也都应该与1949年减租之前相一致:这样才能恢复到资源无浪费的状态。这一含义的实证意义,我认为比张五常的整个第八章还要有力,并且明确的多了。但张五常只是说“耕者有其田”需要新的理论来处理,就置之不理了,如果这不是一种策略的话,那就是张五常没明白这一含义。

    而我们所求助的创新理论,却意味着:耕作集约度的增加并不导致资源的浪费,所以1953年实施“耕者有其田”之后,耕作集约度不会减少,而且作物选择模式以及作物产量也不会恢复到1949年减租之前。这和张五常理论的含义是截然相反的。

    我在网上搜到《台湾第一阶段农地改革与工业化起步》一文,从其数据——见表1——我们可以看出,1953年实施“耕者有其田”之后,耕作集约度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增加:这显然和张五常的理论是不一致的。至于作物选择模式,我还没有1953年后的数据;但是,无论从逻辑还是经验上讲,在耕作集约度依然增加的条件下,作物选择模式是绝对不可能恢复到1949年减租之前的。所以,排除价格因素的影响,这在一定意义上就证伪了张五常第六章的推理。



  表1  台湾实施“耕者有其田”前后农户购置生产设备比较表




1949.7~1953.6
1953.7~1957.6
1957.7~1960.6

数量
每年平均
数量
每年平均
数量
每年平均

抽水机(架)
311
78
2484
621
1914
638

打谷机(台)
16139
4035
30616
7654
33159
11086*

风谷机(台)
6709
1677
11605
2901
18013
6004

深耕梨(把)
54999
13750
87232
21808
83248
27749

牛车(辆)
696
169
10071
2518 
13354
4451

喷雾器(架)
1565
391
4327
1082
21869
7289*

手拉车(辆)
1532
383
9007
2252
6884
2295

购买耕车
73551
18388
152564
38141
120834
40278

修建谷场
359843
89961
548733
137183
1192186
397395

修建堆肥舍
74987
18747
310480
77620
245992
81997

修建畜舍
61069
15267
168593
42148
130008
43336


         *我核算了下平均值,其中11086应为11053,7289应为7290。



    当然,这些数据还是不够的,我期待着张五常能够把1953年后的数据,补到他第八章的表格中。另外,有兴趣的也不妨考察考察台湾和整个世界使用商品肥的历史,看看1949-1952年间,台湾商品肥的增加和减租到底有无显著的相关性:如果1949年前后商品肥价格有较大下降的话,就会消弱张五常推理的实证含义。

    而网上的《大陆台湾六十年》一文,提到美国对台湾的援助:“ 1949年4月20日肥料750吨运抵台,8月3日贷款250万美元建新竹五厂,8月25日决定补助25万美元予台肥基隆一厂,11月16日美肥9千吨运抵基隆,1950年6月10日美同意援助肥料5万吨。”在该文的另一处,则说“拨款200万美元建新竹肥料厂,补助25万美元予台肥基隆厂”,数据上有些出入,但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这表明,减租后台湾商品肥的增加,纯是因为美国的援助,只是两者碰巧发生在同一时间罢了。当然,也有可能美国进行援助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进行土地改革。有趣的是,张五常在《佃农理论》的第一章“导言”部分也含糊的提到了美国因素:“为什么台湾的土地改革只是在战后才进行呢?台湾、日本、南朝鲜、菲律宾和其他一些地方的土地改革法规极为相似,而且都是在1946到1950年期间颁布实施的,这会使人不禁认为,这些改革是由美国的影响而推动的。但这种外国影响充其量只能解释亚洲战后为什么这么快地进行土地改革。具体的改革政策是否出自美国之手,是值得怀疑的。”但他就是没有提及美国在化肥方面的援助。我想,这些援助的化肥,价格不至于比市场价高吧?当然,这也消弱了我们所求助于创新理论的解释。



6. 总结



    一般来说,对于自然科学理论的验证要比社会科学容易些,因为自然科学的实验多在实验室内进行,可以严格控制一些条件,而社会科学不太容易做到这一点。但即使是自然科学,也难保不出问题,比如前段时间有实验室宣称测到中微子速度大于光速,如果确实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就意味着爱因斯坦相对论受到了威胁:但最终发现是光缆连接出了问题。

    在经济学中,确实有很多因素我们无法控制,但是你并不能因此就置之不理,最起码要对这些因素进行考察,最大限度的消除其影响。而张五常在进行他的实证时,对价格或其他一些重要因素的影响,却完全不进行考察:这种做法实在是对他自己高举的实证大旗的讽刺。这也表明,张五常其实没有明白实证的真正含义,或者说他虽然明白,但因为工作量太大,甚至于和自己的推论不符,就只好用这种策略蒙混过关。

    而很有趣的是,当张五常反驳别人时,就对其它因素的考察很严格了。在第三章中,张五常反驳扬就是一个好例子:“尽管扬只是泛泛地谴责分成租佃制,我们在他的著作还是找到了一个确凿的证据,这个证据与在分成租佃制下土地利用无效率的观点是一致的;即:与英国相比,法国地租较低。按照税收分析方法,对土地所承担的非土地投入,在分成租佃制下要比在定额租约下少,因此,在土地面积相同的情况下,支付给地主的地租就会较低。根据标准的经济理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a)土地较为贫瘠(扬对这点的讨论是模糊的),或(b)佃农投入的成本(或工资率)较高(由于分成佃农“极为贫穷”,扬会否认这一点),那么地租就会较低。但实际上,其他条件并不相同。在那个时代,除了政治不稳定和对农耕进行管制(这很可能会阻碍人们对土地的投资,从而导致地租下降)之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或许是,据报道,对分成佃农课征的赋税非常沉重。在分成佃农其他收入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对分成佃农课征较高赋税就要求地主为了使佃农留在土地上工作而采用较低的地租率,这便意味着每英亩土地的地租较低。”

    其实,张五常还另有一种反驳技巧,他在第二章说:

    “尽管许多改革家和幻想家宣称佃农没有任何决策权,因而佃农受到了剥削,但以下一点会令人耳目一新:至少在中国,分成合约是客客气气签订的:
  一旦谷物收获,佃农就会邀请地主到家里作客。吃完饭,便分谷物,佃农把属于地主的那一份儿送到地主家。交割完成后,地主又回请佃农一次。地主若想解除与佃农之间的现有关系,在这时就可以了结。如果佃农想放弃承租,他也可以在地主到他家赴宴之前离家,以向地主表明他的意向。”
  张五常为别人拟定的剥削概念倒是非常明晰,但可惜太绝对了,别人怕不是这意思。——在逻辑学上来讲,这应该是“稻草人谬误”吧?放弃承租当然也是一种决策权了,但可惜它也是虚幻的:因为,佃农放弃了承租这家,接下来就要不得不去承租另一家。在《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一文中,张五常曾说:“私人产权提供了一种独有的好处,使个人财产的所有者享有不参加某一组织的选择权。”所谓“不参加某一组织的选择权”,说白了就是自给自足的选择权,很显然佃农是不享有这种选择权的。

    所以,我的结论是:张五常自认为很了不起的推理和实证功夫,主要的是在遣词造句的意义上来进行的,他的《佃农理论》实在是“诳世杰作”。要写博士论文的记下了,没事多翻翻《佃农理论》,一定会收益良多。   

  




使用道具

根据《台湾“土改”的前前后后——农复会口述历史》一书,台湾当时实行的是以肥换粮,而且据说折算后的化肥价格比菲律宾等国要高,甚至在农复会的美国组员都提出批评意见,认为如果市场调节的话,化肥价格会下降:这似乎没有消弱张五常推理的实证含义。但是化肥价格只有台湾自身的纵向比较才有意义,台湾以肥换粮前的化肥市价是多少,还是未知。不过该书显示:“日本投降(一九四五年八月)后,即不再运送肥料来台,台湾立即缺肥。兼以水利破坏,农作物产量锐减。一九四九年美援运台唯一一批物资为供台湾省开办肥料换谷之肥料。当时以农民而言,问题为有无肥料,价格在其次。所以一九四九年时虽1公斤硫酸铔须换谷1.5公斤,农民仍极愿换谷。其次,施肥另有一种经济,即肥效反应曲线之经济。当每公顷施肥量甚低时,每增加10公斤肥料,作物增产效率最高。”这表明,当时台湾肥料供应很不足,而美援之前短缺更加严重,根据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想必化肥市价不会低到哪里去。
    事实上,张五常还假设减租前商品肥的价格和使用量处于均衡状态,否则减租后商品肥使用量的增加就很可能只是趋于均衡的正常变化,而不是他所说的那种意义上的增加。按张五常的理论,减租后分成佃农对商品肥的需求会大幅增加,需求曲线右移,这会导致化肥市价上升;而当1953年实施“耕者有其田”之后,分成佃农对商品肥的需求回复到减租前的状态,化肥市价也将下降。也就是说,如果化肥价格是市场调节的话,按张五常的理论,应该可以观察到这种价格变化。可惜当时台湾是以肥换粮,并且比例是ZF规定的。但也并不是就无法可想,农复会美国组员的批评意见表明,ZF规定的比例高于当时的市价,那么1949年减租后化肥价格的上升会更明显。另一方面,由该书可知,台湾ZF对各粮区每公顷土地的肥料量也有个建议标准,但可以有20%的上下浮动;如果价格由于ZF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变化,则在肥料量的变化上会有所反应。
    而我们认为,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单纯的减租并不影响分成佃农对商品肥的需求,也即需求曲线不变,但是由于美国的援助,化肥供应量增加,如果化肥价格是市场调节,将会下降。当然ZF规定的比例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但仍可能会比减租前的市场价格要低:通过折算,如果减租后ZF规定的比例低于减租前的市场价格,则张五常的理论被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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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sp8001 发表于 2012-6-11 20:51: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牛,不过我一向看低实证主义
http://blog.sina.com.cn/u/273774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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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evinPomeranz 发表于 2012-6-12 10:56: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额。。请问LZ是?能写出如此的文章,只能说佩服。(虽然没看完也无能力进行什么学术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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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墨尘s 发表于 2012-6-12 11:35: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见仁见智,好难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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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iaBinXu 发表于 2012-7-17 08:51: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很好的分析,有局限条件,再加上实际的客观环境,重来好文章是应该的。
晴朗天空的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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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1 01:28